一、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成立于2006年7月13日,成立时即为股份公司,并于2014年7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朱明华,实际控制人为朱明华、胡朝晖和赵翔玲,注册资本为13,950万元,股本总额为13,950万股,注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截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5年12月7日),申请人股东人数为478名。
申请人主营业务为企业管理信息化咨询、ERP实施、企业管理软件研发及信息系统维护,企业互联网信息化咨询与建设。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15年12月24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相关规定,我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自律监管情况函》,确认未发现申请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合规性审核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我会认为,申请人信息披露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