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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1-0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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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上半年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分别为3000.67万元、1983.06万元和2070.74万元,且其中支付往来款金额较大。请申请人结合实际经营状况,补充披露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形。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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