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下案例所述,A公司如何判断其所持有的对C公司股权投资的经济实质,如何核算对C公司的投资? 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由A公司出资2,550万元、B公司出资2,450万元组建C公司,A公司占比51%。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A公司的出资款由B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借款的形式支付给A公司, A公司在收到该借款后将其投入C公司作为出资,以A公司持有的C公司31%的股权作为质押,且质押期间由B公司享有与该部分质押股权相关的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同时双方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约定C公司日常经营由B公司负责,且A公司在该项投资中不承担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等损失,如果C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则以A公司投资总额2,550万元为上限,B公司承担A公司的损失,即按照亏损额相应免除A公司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借的款项。

会计上的处理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从经济实质来看,在上述投资中,更倾向A公司代持了部分股份,由于31%股权质押给了B公司,A公司实际享受的风险和报酬仅有20%的部分。具体的会计处理可能要进一步视双方对于具体收益的分配、A公司在合作期内是否有与平台相关的服务承诺以及是否判定出资款即为A公司的平台使用费而定。根据上述案例分析,首先A公司的出资是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的,同时借款期间,A公司将其投资C公司所占31%的股权质押给B公司,并在质押期间让渡了该31%股份相关的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其次从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来看,实质的日常经营都是由B公司负责,而A公司只是配合,即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完全由对方决定(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则是被投资企业的相关活动完全由对方主导,A公司不具有主导被投资方的权力)。同时,A公司在该项投资中也不承担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等损失。所以从实质控制的角度来看,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控制”定义和判断标准,A公司不具备对C公司的控制权,不能合并C公司的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

2022-04-27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