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造价审核费”能否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中?

可以。
1、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2、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等成本项目。
其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为业主代扣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所以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造价审核费”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中。

1.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