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中“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限额如何计算?

“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限额按照利息支出能否据实扣除划分为两种情况计算: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例如:
某企业开发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含增值税,下同)为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0万元;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发生利息支出60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且可以按照房产项目合理分摊),其中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幅度的金额为100万元,则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600-100)+(1000+5000)*5%=800(万元)


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例如:
某企业开发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含增值税,下同)为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0万元;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发生利息支出60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但是未按照房产项目合理分摊),其中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幅度的金额为100万元,则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000+5000)*10%=6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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