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如何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举例:甲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在职职工40人,其中残疾人职工13名。假设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条件,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5月份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应纳税额为80000元,则:


5月份退税限额=13*1500*4=78000元
5月份实际缴纳税额=80000-78000=2000元


备注: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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