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2020年度将外购货物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请问该笔捐赠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1、根据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免征增值税


2、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综上,企业将外购货物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1.《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


3.《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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