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员工与企业约定“到手工资”,社保及个税全部由企业承担。这种情况下企业自愿为员工承担本该由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社保费和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员工与企业约定的“到手工资”本质上是实发工资即税后工资。企业应当将其换算成应发工资计入“职工薪酬”。企业为员工承担社保、个税等,应当换算、并入工资薪金,依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依法税前扣除。如果单独作为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直接列支,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理由如下: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为员工承担本该由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社保费,是代扣代缴性质,是企业实际为员工支付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
(2)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3)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工资薪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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