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就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吗?

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长期来看并没有减少企业所得税税款,只是产生递延纳税的效果。分析如下:
1、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总结:依据上述两项政策可以看出,一笔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如果作为应税收入则在收到的当期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话,收入不征支出不抵即收到的当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资金使用期限内用收入冲减支出,期限截止收入冲减支出有余额且不上交才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不征税收入的处理方式并不减少企业所得税税款,只是产生递延纳税的效果。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