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餐饮企业,以现金支付方式购买了一批调味料,经联系得知销售方被主管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公司在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可否凭材料验收单、协议等内部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公司采购调味料是采用现金支付方式,无法提供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不能凭材料验收单、协议等内部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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