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社保部门的稳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收到的稳岗补贴不属企业于免税收入,同时如果不能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话,需要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析如下:
1、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规定,政府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所以稳岗补贴其实是国家用失业保险资金给予企业的一种特殊性质财政补助资金。
2、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满足的条件: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结:实际操作中企业对不征税收入条件的第(1)、(2)项资料判断标准很难把握,需要跟税务机关沟通;同时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总体来看企业将稳岗补贴纳入不征税收入并不能减少实际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能只是影响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更多的企业会选择将稳岗补贴作为应税收入,同时该笔补贴形成的支出可以正常税前扣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