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5年成立,2018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当年度弥补亏损后,2015至 2017 年的亏损仍未弥补完。2019年甲公通过新设分立的方式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此分立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甲公司分立后尚未弥补的亏损能否由乙、丙公司承继?若可承继,亏损结转年限如何确定?

甲公司新设分立为乙、丙公司,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乙、丙公司可按分立的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承继甲公司尚未弥补的亏损;亏损结转年限按“被分立企业”甲公司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即 甲公司2015年至 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在乙丙公司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分析如下:
1、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第六条第(五)项: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所以分立前亏损可承继且能确认分立后各自承继的亏损额。
2、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三条第(二)项“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所以承继亏损“结转年限”是按照“被分立企业”确认的,与分立后新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无关。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被分立企业”分立前是高新技术企业,所以2015年至 2017年亏损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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