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业“农民工”取得的收入按照什么所得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

一、“农民工”是建筑服务公司员工,实际上就是“农民工”与建筑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建筑服务公司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二、“农民工”为劳务派遣人员,实际上就是“农民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为建筑服务企业,建筑服务单位将劳务费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时,施工人员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农民工”是工程项目包工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1、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承包人取得的收入与项目经营成果无关,被承包项目单位按月或按项目支付固定的费用给承包人,承包人按照被承包项目单位的要求或制度进行项目管理,此种情况属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四、“农民工”独立从事建安服务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比如某“水电工”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凭借自己手艺自己独立接活,项目单位按日或按项目结算报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及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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