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三条,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国债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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