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购买私人物品开了专票并认证后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对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票,企业应及时在系统中勾选“不抵扣”,会计核算时可以不确认“进项税额”,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而是直接按含税金额确认相关的费用等。 如果直接勾选认证的,但是不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则应在勾选认证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购买的物品用于了客户无偿赠送的,应做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则物品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二)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股东使用以及赠送给相关人员的,应视同股东分红,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如果是老板(股东)个人消费,不但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得税前扣除。 2.奖励给员工或作为员工福利的,并入实际发放的当月工资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3.无偿赠送客户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会计处理 1.老板(股东)个人消费 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股利 贷: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 支付款项和个税 借:应付股利 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如果专票已经勾选认证的,再做一笔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奖励员工或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等 同样,专票已经勾选认证的,如前一样再做一笔转出的分录。 3.无偿赠送客户的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等 贷: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无偿赠送的,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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