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季度预缴
坏账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计提的坏账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如何处理?

在季度预缴时,计提的相关损失按会计确认的口径填报,不用作调增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填表说明规定,第12行“信用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本行应根据“信用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第13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发生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所以,在季度预缴时,计提的相关损失按会计确认的口径填报,不用作调增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所以,计提的坏账在季度预缴时不作调整,但在汇算清缴时将未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做纳税调增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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