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技术转让

企业所得税政策中,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与技术转让减免能否同时享受?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分解为技术成果转让和投资两个环节。技术成果转让环节适用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直接形成税款的减少);技术成果投资环节适用递延纳税(税款总额并不减少,形成推迟纳税时间的优惠)。这2个政策本身并不互斥,且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叠加使用,所以只要纳税人符合条件即可按照要求向税务局提交材料享受优惠。

可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分解为技术成果转让和投资两个环节。技术成果转让环节适用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直接形成税款的减少);技术成果投资环节适用递延纳税(税款总额并不减少,形成推迟纳税时间的优惠)。这2个政策本身并不互斥,且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叠加使用,所以只要纳税人符合条件即可按照要求向税务局提交材料享受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2、《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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