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
不征税收入
勾稽关系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写不征税收入时需要注意与哪张表的勾稽关系?

A105000表“不征税收入”调减金额应≤A101010表“政府补助利得”金额,因前者为符合税法不征税条件且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后者为企业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金额,且不征税收入通常计入后者。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第4列“(七)不征税收入”的“调减金额”与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的金额存在勾稽关系。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第4列“(七)不征税收入”的“调减金额”应当≤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的金额。

分析: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第4列“(七)不征税收入”的“调减金额”填报的是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的金额填报的是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一般来说纳税人的不征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二级明细科目,也就是“政府补助利得”确认为当期损益,因此不征税收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也就是税法规定可调减的金额)是包含在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利得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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