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
已经报销
个税汇算
大病医疗扣除

有商业保险并且已经报销,个税汇算时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吗?

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及其亲属基本医保相关医药费,个人负担超15000元部分可在8万限额内据实扣除(可分别计算、选择扣除人),医疗电子票据“个人自付”金额符合条件可扣除,商业医保赔付不影响。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在医疗电子票据改革中明确,医疗电子票据中直接列示“个人自付”金额,且该项为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项。 因此,个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除基本医保外,购买商业医保并获得了保险赔付,该保险赔付金额不影响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医疗电子票据“个人自付”栏中列明的金额,符合条件的,可以正常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4月)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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