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税
增值税

留抵退税2025年7号公告中,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怎么计算?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不同的行业,期末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方法不一样。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二、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备注:(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可能会用上述第“二”或“三”种方式都有可能,主要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业留抵税额满足不同的条件,可以适用不同的退税方案。具体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第一条。

(2)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本条第三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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