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投资单位(民办学校)的章程中规定“出资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则出资者对这些投资是否可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对这些投资是否需要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目前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对“投资”这一概念无专门定义。参照2001年版《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对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投资,不能从所投资的学校分回股利,但仍可以通过向其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或者将其权益转让而获取转让收益等方式取得经济利益。事实上,企业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其目的也在于此。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出资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就否认该项出资具有资产的属性。
由于不能从被投资的学校分回股利,这一点与一般的对企业的股权投资不同,因此不建议将对“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单位的投资列报为“长期股权投资”,建议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并按“成本-减值准备”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期末,需对通过该出资可获取的管理费、转让收益等经济利益进行合理、谨慎的估计,以确定该项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并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有)。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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