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计提方式的变化是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变化(如由账龄分析法变为个别认定法)导致坏账准备的计提金额发生变更,应属于会计估计变更,而不是会计政策变更。
变更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是为了更客观地衡量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只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因素,如果采用的估计方法是适当的,则所有估计方法得出的结果应当相同或者大体接近。因此,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应属于会计估计而不是会计政策,其计提方法的变更导致坏账准备金额估计的变化应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衔接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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