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活动
投资活动

请举例说明生产人员培训及提前进厂费用是属于经营活动还是投资活动?

“生产人员培训及提前进厂费”通常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费用化处理,不应计入资产价值(即使是暂时性的),相应地,在现金流量表上,应在支付时直接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例:某企业的主要经营用固定资产尚在建设过程中。在进行固定资产购建的同时,企业从外部招聘的职工(培训后将主要作为生产人员)已经开始入职培训。“生产人员培训及提前进厂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生产人员培训及提前进厂费”属于经营活动还是投资活动?
分析:“生产人员培训及提前进厂费”通常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费用化处理,不应计入资产价值(即使是暂时性的),相应地,在现金流量表上,应在支付时直接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原因如下:
1. 企业发生此类“生产人员培训及提前进厂费”的目的是通过提高员工的熟练程度获取未来经济利益,但这部分未来经济利益并非企业可控制(员工可能随时提前离职,导致这部分支出成为无法收回的沉没成本)。并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2. 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主要的判断依据是该项固定资产本身的技术状态。如果培训对象包含了准备在资产建造完工后操作这些固定资产的预备人员,这些预备人员在此期间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接受培训,并未参与资产建造、试车等可能导致改变固定资产本身技术状态的活动,而对员工的培训并不改变固定资产的状态,所以不属于为了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因此就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言,这部分预备人员在项目投产前的培训费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所指的“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因此不能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3. 对预备人员进行培训,有助于提升其操作技能和效率,减少故障情况发生或者减小故障的可能影响等,因而有助于企业通过固定资产的使用获取未来经济利益。但这部分经济利益与培训支出之间缺乏直接的对应关系,且与固定资产本身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无法截然分开,因此无法使用货币单独予以计量;同时,员工有依据劳动合同要求离职的权利,一旦某个员工离职,企业原先在其身上花费的培训成本也就不能再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除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培训费用的服务期条款,确保在接受过该培训的员工离职时可以违约金方式收回未履行的服务期所对应的按比例的培训费),因此企业实际上无法控制这部分经济利益。从这一角度讲,本案例中的预备员工培训费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应确认为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详解与实务第31号——现金流量表》2(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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