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委托外部业务员销售产品,并支付佣金时,是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背景:A公司生产销售混凝土外加剂,销售模式为由销售业务员(并非企业正式员工,无基本工资)负责推销产品,自主向终端客户确定销售价格,但合同以A公司名义签订,并由A公司开具发票。客户支付的货款直接打入A公司。A公司与业务员结算价差部分(销售价格高于A公司与业务员的结算价部分)。 业务员加盟依据企业对其信用及经济实力的考察,一般并未签代理协议,对能力差的业务员可能需交保证金;产品出场后的运输责任及产品风险均由业务员自己承担;业务员负有催款责任,质量纠纷的发生率不高,款项未结清企业不支付其价差(佣金),佣金占销售收入的10%-20%左右。出厂时A公司对业务员的结算价(出厂价)已经由市场部确定(每单可能均不同)。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论述分析如下:
本案例中,A公司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主要取决于产品的控制权是由A公司转移给了业务员,还是直接转移给了最终客户?即,实际上是判断业务员是主要责任人身份,还是A公司的代理人身份?如果产品的控制权是转移给了业务员(业务员是主要责任人),则A公司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如果产品的控制权是直接转移给了最终客户(业务员是代理人),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并且,在这两种情况下,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也可能不同。
从最终客户的角度评估,是A公司而不是业务员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虽然“产品出厂后的运输责任及产品风险均由业务员自己承担”,但是“合同以A公司名义签订,并由A公司开具发票”,表明A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很可能要延伸到出厂后的运输和交货阶段,“产品出厂后的运输责任及产品风险均由业务员自己承担”更类似于A公司和业务员之间的一种管理关系,即如果在此环节出现问题(包括运输环节的货物灭失、毁损和质量纠纷等),A公司很可能先要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对最终顾客承担责任,再通过与业务员之间的约定向业务员追偿。
虽然业务员“自主向终端客户确定销售价格”,但该销售价格只能依据A公司和业务员之间的结算价格确定,业务员能够“自主”确定的是自己能够获得多少提成(结算差价),即:虽然业务员有一定的定价权,但是商品的销售价格仍是由A公司决定的。
综合上述分析,业务员在从A公司发运商品后,并没有取得商品的控制权,不能主导商品的使用并获得其全部经济利益,此时,商品仍由A公司控制。因此,A公司应按按总额法(企业与最终顾客签订的销售合同上的价格)确认收入,将支付给业务员的佣金作为“合同取得成本”,按照准则规定在确认收入的时点摊销计入计入销售费用。并依据预计坏账率对该费用进行计量,即:收入确认时点应确认的佣金费用=确认的销售收入×(1-预计坏账率(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相对应))×约定的佣金率。如无其他特殊考虑因素,则确认收入的时点为商品交付给最终客户并经最终客户验收确认时。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34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七(三)3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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