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

不能。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属于合同违约金,不属于上述内容,因此不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作为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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