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等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等不动产),满足一定条件时增值税可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满足条件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具体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如下:
(1)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前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
(2)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3)营改增前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备注:1.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时,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不满足上述第1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率一般为13%,低税率范围的农机等为9%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三、五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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