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外设立了分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已按规定提供中国和国外分公司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研发费用总额、销售收入总额等,高新证书尚在有效期内。2019年分公司取得境外经营所得并按规定在国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公司目前只此一家分公司,无需调整共同分摊成本。来源于国外分公司的所得能否按照15%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能否按照15%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国外分公司的所得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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