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如何计算开发各年度应退企业所得税?

1、计算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
  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土地增值税总额为按照规定进行清算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这里的销售收入应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配比。
2、计算开发各年度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
  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
3、计算开发各年度应退企业所得税
  (1)a=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当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2)b=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如a<0,则应补税为-a;如a>0,若a>b,则退税金额为b,则应向后结转亏损,结转金额为(a-b)÷当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若a<b,则退税金额为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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