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税额?

采用简易办法须遵循“分国不分项”原则,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的两种情况:
1、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2、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具体国家(地区)名单见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总结:(定率12.5%——可用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取得真实发生的凭证或证明,但无法准确确认,且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12.5%; 2.白名单——列出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名单,按我国规定税率计算抵免限额。 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名单如下:美国、阿根廷、布隆迪、喀麦隆、古巴、法国、日本、摩洛哥、巴基斯坦、赞比亚、科威特、孟加拉国、叙利亚、约旦、老挝。)

《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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