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证明怎样补办或作废?

证明的补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证明的作废:
作废证明的,通过审核系统作废已出具证明的电子数据,并在原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上加盖已作废戳记,同时传递已作废证明的电子信息。使用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已作废证明的电子信息进行相应的处理。作废证明后出口企业申请需重新出具的,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按照证明办理的相关规定重新出具。

出口转内销证明的特殊规定: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补办,或者出口企业认为《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申报受理岗应当核对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号)第二十七条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