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发生的业务已经支付费用但发票是下个月收到的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不管是否实际支付都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相关的成本费用 发票主要是用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按规定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以及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并不能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 因此,对于企业对于当月支付的费用,次月才能收到发票的,会计核算依然需要对支付的费用按会计准则处理,即该计入当月的成本费用依然需要计入。 假设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当月广告费用 10.6万元能在次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1.当月支付属于该月的广告费用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0.6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6万元 2.次月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勾选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0 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0.60 万元 注: (1)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在支付款项时,直接计入费用,不需要做第二笔会计分录,次月收到发票时可以将发票直接粘贴在支付费用的分录后面。 (2)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收到的发票作为第二笔会计分录的原始凭证。 (3)跨年度收到的发票,只要在次年 5 月 31日前收到发票的,不影响年度的税前扣除。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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