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增值税的“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一、先从“应税性”上判断,如果一项业务行为根本就没发生增值税上的应税行为,这种情况下收取的诸如“手续费、违约金”等就肯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合同还没有实施就终止了,其中任何一方收取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再从“方向性”上判断,如果是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诸如“手续费、违约金”等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合同违约金,根本就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三、税收法规明确排除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四、如果符合应税性和方向性两个条件,销售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就要缴纳增值税了,同时要注意经济利益的流入方不一定仅仅局限于购买方,还可能包括第三方。也就是说销售方取得的各种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方支付的。 如:发生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了一部分违约金、购买方又委托第三方支付了另外一部分违约金,销售方应就各方支付的违约金一并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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