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对于“外购直接销售”给客户的食品是按“销售货物”还是“餐饮服务”申报增值税?
 
 餐饮企业对于“外购直接销售”给客户的食品,需要区分“堂食”还是“外卖”,分别适用“混合”或“兼营”的增值税相关规定来处理。
1、店内用餐的客户,随餐一起消费的“外购食品”,按照混合业务行为从主业,一起按照“餐饮服务”申报增值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外卖客户,随餐一起购买的“外购食品”,按照兼营业务处理即餐饮企业自己加工制作的餐食按“餐饮服务”申报增值税;外购食品按“销售货物”申报增值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3.《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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