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转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60%转为5%)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投资企业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使得其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其后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同时对被投资单位亦不具有共同控制能力或重大影响的,应将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并于丧失控制权日将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 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2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贷: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例:甲公司特有乙公司6股权并能控制乙公司,投资成本为1200万元,按成本法核算。
20×8年月12日,甲公司出售所持乙公司取权的90%给非关联方,所都的价款为1800万元,剩余6%股权于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甲公司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根益的金融资产。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于丧失控制权日的会计进理如下:
(1)出售股权:
借:银行存款 18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 800 000(1200×90%)
投资收益 7 200 000
(2)剰余股权的处理(先卖后买)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2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 200 000(1200x10%)
投资收益 800 000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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