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受益计划如何确认计量?

设定受益计划的核算涉及四个步骤
1.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是指企业在不扣除任何计划资产的情况下,为履行获得当期和以前期间职工服务产生的最终义务,所需支付的预期未来金额的现值。
2.确定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企业应当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其中,资产上限,是指企业可从设定受益计划退款或减少未来向独立主体缴存提存金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现值。
计划资产包括长期职工福利基金持有的资产、符合条件的保险单等,但不包括企业应付但未付给独立主体的提存金、由企业发行并由独立主体持有的任何不可转换的金融工具。
3.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设定受益计划中应确认的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服务成本+设定受益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
(1)当期服务成本,是指因职工当期提供服务所导致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额。
(2)过去服务成本,是指设定受益计划修改所导致的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过去服务成本不包括下列各项:
①以前假定的薪酬增长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之间的差额,对支付以前年度服务产生的福利义务的影响;
②企业对支付养老金增长金额具有推定义务的,对于可自行决定养老金增加金额的高估和低估;
③财务报表中己确认的精算利得或计划资产回报导致的福利变化的估计;
④在没有新的福利或福利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职工达到既定要求之后导致既定福利(即并不取决于未来雇佣的福利)的增加。
(3)结算利得和损失,企业应当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确认一项结算利得或损失。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是指企业为了消除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部分或所有未来义务进行的交易,而不是根据计划条款和所包含的精算假设向职工支付福利。设定受益计划结算利得或损失是下列两项的差额:
①在结算日确定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
②结算价格,包括转移的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企业直接发生的与结算相关的支付。
(4)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是指设定受益净负债或净资产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由于时间变化而产生的变动,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4.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企业应当将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企业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包括下列部分:
(1) 精算利得或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企业未能预计的过高或过低的职工离职率、提前退休率、死亡率、过高或过低的薪酬、福利的增长以及折现率变化等因素,将导致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精算利得和损失。精算利得或损失不包括因设立、修改或结算设定受益计划所导致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变动,或者设定受益计划下应付福利的变动。这些变动产生了过去服务成本或结算利得或损失。
(2)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计划资产的回报,指计划资产产生的利息、股利和其他收入,以及计划资产已实现和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
企业在确定计划资产回报时,应当扣除管理该计划资产的成本以及计划本身的应付税款,但计量设定受益义务时所采用的精算假设所包括的税款除外。管理该计划资产以外的其他管理费用不需从计划资产回报中扣减。
(3)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章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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