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员工获得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能否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规定 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综上,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是针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员工因公司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股票,不属于该政策的适用范围。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