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
税务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修建厂房被拆除涉及到的税务问题?

公司支付土地款后建厂房,但因土地未取得土地证和市场变动,土地款被退回。现有商家购买该土地,需拆除已建两年的厂房。此情况涉及税务问题包括:土地使用权交易未完成,不涉及交税;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厂房需拆除,可能涉及违法修建,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且已抵扣的需转出;资产损失可税前扣除,需按规定收集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

问题详情:公司付了一块土地款,在上面建了一座厂房,后来由于土地未取得土地证加上市场变动,土地款退回。现在该土地有另外的商家购买,建成两年的房子需要拆除,请问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1.土地使用权交易由于没有过户,因此并未实际完成,在支付款项属于预付性质,退回款项也是退回预付款。在此过程中,不涉及到交税的问题。


2.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厂房需要拆除,可能是涉嫌到违法修建(简称“违建”),比如未报先建等。依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对于“非正常损失”,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对于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厂房需要拆除的,起修建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3.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厂房需要拆除,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以依法进行税前扣除,但是需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然后通过直接填报企业所得税中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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