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差异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一、会计核算目的与税收立法目的不同 会计核算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来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帮助投资者进行决策,强调“投资者利益第一”的理念。而税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证国家及时足额地取得财政收入,强调“国家利益第一”的理念,这是两者产生差异的最根本原因。 二、会计记账基础与税法确认所得遵循的基础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基础。而税法规定,对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所得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和计量,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所得,譬如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的确认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此外,税法也会考虑有没有充足的纳税必要资金作为确认收入的一个重要原则。 三、会计核算的计量属性与税法不同 会计上可以采用的计量属性比较多样化,除了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外,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可以采用其他计量属性,如公允价值、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等。而税法基本上以历史成本原则来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如果特殊情况下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则必须把相关资产所潜在的增值或者损失按照税法的规定确认或者反映,才可以改变计税基础。此外,税法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只适用于资产转移没有收入或者收入不公允的情况。而且税法上不考虑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没有采用到可变现净值或者现值的计量属性。 四、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与税收的确认原则不同 会计上提供的信息应当符合可靠性、相关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而税收上强调确认所得应遵循真实性、相关性、确定性、法定性和合同的约定等要求。 (一)会计上可靠性与税收上真实性原则存在冲突。会计上的可靠性强调会计信息要完整、真实、客观地提供。而税收上的真实性原则强调交易要真实发生,只有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税法上所讲的真实性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与成本费用支出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已经发生,并且金额确定;第二,相关资产已实际使用,如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不得提取折旧税前扣除;第三,取得真实合法凭证;第四,部分款项必须已经实际支付,如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第五,要履行相关税务管理手续,如财产损失需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才可以税前扣除。此外,真实性原则受合法性原则及国家政策导向的要求在税收中并未完全遵循。如企业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等。 (二)相关性原则内涵不一致。会计上所称的相关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决策有关,并且有助于投资者作出决策,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价值。税法上的相关性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才允许扣除,强调的是满足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 (三)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与税法上确定性原则存在冲突。会计上的谨慎性指的是在结果不确定的情况下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而税法上从来不承认谨慎性原则,而是强调确定性,即对于纳税人在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如各种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四)会计上的重要性与税收上法定性原则存在冲突会计上所称的重要性指的是企业应当反映所有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重要的事项单独核算,不重要的事项简化核算。而税收上从来不承认重要性原则,而是强调法定性,即只要是税法规定应该征税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一律征税,而税法上规定免税或者不征税的项目也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给予免税或者不征税的待遇。 (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不一致。会计上所称的实质重于形式指的是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重于其法律形式,会计的确认、计量、报告要以实质为重,而对于实质的判断关键在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税收上更多的是强调形式重于实质,例如凭票控税等。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上要求对于实质的判断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主要是用于反避税条款。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版)》
